有北京市任何一辖区正式户口;
经过指定医院的残疾评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
不能办理残疾人证的情形:
1.申请人患有疾病或在某方面存在障碍,但未达到评定标准;
2.申请人手术或患病在康复期内(一般为一年);
3.需要商定联系人(或监护人)而没有确定的;
4.申请人情况与医疗病历或X光片等明显不符或存在疑义的;
关于乳腺癌申办残疾人证问题:
申请人除具备残疾人证申请规定的其他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北京市残联文件(京残发[2010]26号)有关治疗和康复期的规定,即:“除特殊情况(如截肢、高位截瘫等具有明显致残特征)外,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不得办理残疾人证,治疗和康复一年以上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2.申请人必须具备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的临床体征,即:提供具有肢体功能障碍的明确医疗诊断或病历。
户籍所在地区社区或村委会
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张,还需印身份证正面一张贴在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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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发证。
对残疾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定没有异议的反馈区残联进行二次审核。
对残疾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定有异议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裁决。
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定本细则,我们以此为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