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范围:
1、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本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缴纳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所述资料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国内购买的新机动车,要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机构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新车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2、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