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事项名称: |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收费标准: |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依据:京价(收)字[2002]356 |
办理时限: | |
办理机构: | 东城分局、西城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丰台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石景山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分局、延庆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
乘车路线: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户口迁入北京后,如需办理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在境外丢失护照,待我处与驻外使领馆核实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丢失护照自备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受理补发护照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