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北京海淀电动自行车配套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海淀区在北京市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大区级补贴力度。
2025北京海淀电动自行车配套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海淀区2025年电动自行车配套市级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
2025年6月9日
为助力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区商务局会同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相关部门,在北京市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大区级补贴力度,旨在提高电动自行车回收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额外提供区级专项补贴,通过补贴鼓励消费者淘汰老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代为回收电动自行车,助力海淀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特制定此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交售并注销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在海淀区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旧车的个人消费者。其中:旧车注销时间须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按要求执行海淀区电动自行车代回收任务的,在海淀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
第二条 补贴标准。对在政策实施期间提交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个人消费者,依据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海淀交通支队车管站注销车牌号并进行回收报废,每注销并交售一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补贴100元。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旧车回收价格由代为回收的销售门店与消费者自行协商确定。符合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每回收并报废一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补贴资金50元。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 2025年12月1日。
(一)办理注销登记。个人消费者前往海淀交通支队车管站(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办公区,地址:海淀区皂君庙路5号)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二)完成申报登记。2025年2月8日至6月16日(不含当日)前已领取2025年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已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在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办公区现场完成申报登记。
2025年6月16日(含当日)后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的个人消费者,在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交售旧车并完成申报登记。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包括:
(一)申请人信息。需提交电动自行车车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照片、手机号、境内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本人银行借记卡等账户信息。
(二)已注销且符合海淀区电动自行车补贴范围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
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须按要求回收个人消费者交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妥善处置,并在“海淀电动自行车补贴小程序”上报个人消费者的申报登记信息,并提交海淀区电动自行车收车凭证、海淀区电动自行车车架回收凭证及海淀区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凭证的信息。
第四条 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并经复核确认后,发放补贴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可到为其办理申请补贴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查询审核进度。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门店经审核确认后,在政策执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至销售门店账户。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以及未在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出台区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补贴信息核定、汇总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委发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区商务局等成员单位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推动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相衔接;协调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及蓄电池回收企业开展废蓄电池收集、暂存、运输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开展回收。
第七条 区数据局负责在利用旧有小程序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流程顺利实施给予支撑。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价格违法、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已认定的锂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要求开展健康评估。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安海淀分局打击恶意套利骗补等违法行为,对多开虚开销售发票、伪造车辆信息或其它手段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海淀交通支队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注销登记,并协调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提供相关数据。对门店进行抽查检查,对不合规的门店,会同车辆管理所取消其“带牌销售”等相关资质。
第十二条 属地街镇负责广泛宣传市级、区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并组织协调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策实施至市级或区级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截止。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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