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驾驶人审验范围有哪些?最新规定
导语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审验范围
(一)持有本市核发或者外省市核发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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