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预约挂号最新规定(官方公布)

导语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北京预约挂号最新规定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预约挂号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患者的姓名;

  (二)患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患者的联系方式。

  非患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七条 患者通过基层预约转诊方式进行预约转诊的,可以享受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要提供预约转诊服务,引导患者非急诊通过基层预约转诊就诊,推动形成稳定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患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可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可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条 患者因故不能在出诊单元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并及时办理退号手续。对于在出诊单元结束前已取消预约且实际并未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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