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供暖怎么办?

导语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回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暖的,应退回相应采暖费并支付违约金。

  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采暖用户供热的 是否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采暖用户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向采暖用户支付与退费额等额的违约金。

  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按面积计费的居民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退费额如何计算?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经供用热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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