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需要考试吗?

导语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需要考试吗?

  答:需要。

  (一)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

  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②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③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④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⑤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⑥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对申请第①、②、③准驾车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2、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要求: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符合申请增加准驾车型规定要求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后按照预约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一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年(或有效期限截止至申请人年龄达超过规定申请最高年限日前)的学习驾驶证明,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预约科目考试时间。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明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预约考试,但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本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四)预约科目二考试:

  1、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五)预约科目三考试:

  1、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2、申请增加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3、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六)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七)科目一考试时间45分钟,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科目二桩考考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间45分钟。

  (八)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款行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九)在受理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停止预约考试、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终止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

  1、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需按以下规定参加考试:

  1、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2、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3、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十一)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外省市车管所已经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的(申请时要在原考试地至少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可以按照申请增驾的申请地点向车辆管理所或车辆管理分所申请继续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在有效期内的原学习驾驶证明继续有效,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变更三次考试地。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在原考试地和本市预约考试总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办理此业务前应先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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