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办?

导语 首先承租家庭需要推举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承担人填写变更申请书,再提供相关材料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具体流程详见正文。

  ➤承租家庭需要变更承租人,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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