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导语 2019年2月13日,一则“北京已经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的微博信息引发网络关注。其实该政策2016年就已出台,目前北京非婚生子女,可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是相关政策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6〕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工作配合和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要加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

  (三)认真核查登记

  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办事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登记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依法依规注销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7日

  》》北京非婚生子女落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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