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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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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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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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演出文艺团体/演员(注明国家、地区或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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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演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巡演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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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办理签证电手续 |
□ 是 |
□ 否 | ||||
入境时间: 年 月 日 |
离境时间: 年 月 日 | |||||
在京演出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在京演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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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
(人) |
在京演出场次 |
(场) | |||
本人(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所提供之申办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签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后附提交材料(A4纸规格):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二、参加演出文艺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合同、协议、确认书等);
三、演出地点确认函(合同、协议、确认书等);
四、演出节目内容及视听材料(演出内容节目单及VCD、DVD等);
五、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七、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
八、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银行证明、加盖银行章对帐单等);
九、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等);
十、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注: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一、二、三、四条材料。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的营业性演出同时提交五、六、七条材料。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同时提交八、九、十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