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导语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3〕2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612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090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567元。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给;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三、护理费所需经费

  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9日

  解读《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适用范围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因此护理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543元调整至3853元,上调31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835元调整至3083元,上调248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126元调整至2312元,上调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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