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部门主要受理哪些违犯党纪案件?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4)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已侦察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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