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等相关问答

导语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非本市户口是否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与公租房怎样申请?有何条件?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等相关问答请看正文。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咨询: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申请程序是什么?对京籍集体户有什么要求?

  2.婚前已经一方签了选房确认单,婚后到入住前还需要有哪些审核手续?

  解答:

  一、准入标准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公租房申请标准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政策对京籍集体户籍家庭未作单独要求。

  二、申请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家庭,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审,二次公示无异议家庭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申请公租房,婚姻状况变更后还需再次审核么?

  咨询:

  夫妻两人婚前都是公租房候选人,婚后组成家庭,材料需要再次审核么?如果一方已经签了合同但公租房还未正式配租入住,入住前还要再次审核么?审核哪些内容?

  解答:

  按照《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及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0]16号)第六条规定“在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对入住家庭基本情况再进行复核”。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按照原三房政策执行,执行上述政策。如您家庭在公租房入住前发生变化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

  3非本市户口是否可申请公租房?

  咨询:

  本人不是北京户口,已经连续交税满5年。目前在亦庄工作,可以在亦庄申请公租房么?

  解答:

  为解决非京籍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针对非京籍人员申请公租房制定了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一、2011年我市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二、2012年至今,我市石景山、怀柔、通州等七区已出台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具体文件规定,申请人可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为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解决“新北京人”住房需求,2017年4月我市在部分公租房项目中拿出了30%的房源开展配租试点。下一步,我市将逐步形成相应长效机制,努力解决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无房家庭住房需求。建议及时关注我市各区发布的公租房配租公告并结合自身情况申请摇号配租。

  4廉租房与公租房怎样申请?有何条件?

  咨询:

  怎样申请公租、廉租住房?申请人需具备什么条件?东、西城各区政策是否一样?

  解答:

  自2013年4月19日起,本市开始实行保障房“四房合一”政策,即不再分类受理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申请,统一按照现行公租房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通过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主要通过配租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关于公租房申请条件,目前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具体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取得资格备案后,进入轮候期,轮候期间请关注本区住保部门网站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站(http://www.bphc.com.cn)公租房配租公告信息。

  5公租房可以装修么?

  咨询:

  想用公租房结婚,请问可以装修么?

  解答:

  为方便保障家庭入住,提高住房品质,我市公租房已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并且特别注重提升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有关规定,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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