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条件是什么?
导语 北京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条件是什么?
您好,我持有《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但房本名字是我母亲,我单位办事人员说房本上没有我名字,无法享受补贴。请问按北京现行的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标准,是否可以有这样的要求,如果单位没有补贴,是否可以找街道要求补贴,还是可以要求单位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按标准给予补贴而无需房本上有职工本人名字?
单位职工领取补贴应是产权人夫妻双方。如果补贴领取人跟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产权人是其子女或父母,并且居住的住房是唯一的一套,那么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也可以发放。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要求,以下群体也可以申领补贴:
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具体领取程序为: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关于非居民供热费用问题上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在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中查看到有关供暖收费中有一条是“四、其它事项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单层建筑高度高于4米加倍收费的定价是否4米高、5米高、6米高都是加倍吗?还有就是对于每高一米的热能损耗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加倍收费是否是根据层高热量损耗计算出来的价格?
2.我看到2015年新出来了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并未对层高有附加说明,是否还要按照之前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执行,还是统一按照新出来了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执行非居民供暖收费,按建筑平米收费计量?
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
一、我在方庄居住,冬季供暖期间不再北京,是否可以向东北那样“报停”?只交一部分费用。
二、房产证上写的86.9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包括10.3平方米的敞开式阳台。这个阳台也要交供暖费?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您小区如果属于所在区统一公示的热计量收费小区,可以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若减少用热,可通过温控装置调节,并保证室内采暖设备防冻。
按照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的规定,本市供热价格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如果按使用面积收费,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房屋测绘部门和产权发证机关。
我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购买了商品房,是自取暖方式。我自行购买了挂墙电暖气片(碳晶壁暖)采暖。请问应该去哪个部门申请冬季取暖时节的低谷电价,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我居住在石景山区五里坨东街煤台子,今年石景山区已基本实现无煤化,但未被改进的平房居民这个冬天将无法取暖,从街道得知今年政府发改委通知将不进行去年及前年集体从街道购买的清洁型燃煤,然而现在北京市也已经买不到个人卖的散煤,我们用的电是私人电,供电局因无电源接点的问题十几年没有解决,不但价格昂贵1.7元每度,而且电线老化功率达不到,冬天根本无法达到可以使用取暖设备的条件。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