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申请

导语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2 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3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成套住房除外),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成套住房除外),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划拨或未明确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申请人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

  4 属第1项适用情形的,除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9.1节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2002年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证明;

  (2)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屋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1995年1月1日后开工、2000年5月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2000年5月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四方验收合格文件);2015年4月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4)需要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情形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有相关约定条款的合同;

  (5)住宅项目,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

  (6)联建房屋的提交立项批复、联建协议原件;

  (7)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宗地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期地价款缴清面积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

  (9)研发、工业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项目核发的备案或核准批复。

  (10)“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提交网上信息备案通知单。

  5 属第2项适用情形的,按前款提交房屋规划、竣工等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 属第3、4项适用情形的,除《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9.1节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 城市私有房屋按照《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8 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 境内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 境内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 境内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0 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12 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3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代理

  1 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1.1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汉字译本。

  办理时间:

  全市所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对外接待时间统一调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2:00,13:30—17:3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天16时停止发号,但当天只要能拿到号的,都会当天办完。

  办理费用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这16种不动产登记 可减免?

  ①4种情况 减半收取登记费

  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

  ②8种情况 免收登记费

  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③4种情况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办理地点

北京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表

序号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

1

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东城区东四北大街育群胡同21号

64047711-档案室

2

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

63557288

3

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85839922

4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A座

82708600

5

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8号楼底商

83735044 4006101022(语音)

6

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石景山八角西街66号B座三层

68838208

7

北京市门头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门头沟新桥大街48号

69829621

8

北京市房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受理大厅: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大厅

81312689

办公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3号

89357915

9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通州区新华南路196号

52118572 52118539

10

北京市顺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

69425703 69445039

11

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昌平区昌平镇南环东路36号

89703954

12

北京市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二层

69261324

13

北京市平谷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2360

14

北京市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33号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三层

69687497

15

北京市密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密云县新东路285号

69043359

16

北京市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1层

69148073

17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裙房2层

67857576

18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510

5995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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