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一)提交申请
1.申请手续应由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提交。被授权人员必须是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
2. 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
3. 提交的申请被受理后,发给“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回执”,凭此回执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1) 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内容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出生日期,须同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居民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2.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条件,并出具无犯罪公证证明。
(2) 个人简历从初中开始填写,包括受教育背景及学历;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现服务处所及所任职务。
(3)提交身份证指: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本市人员还须交验“暂住证”。(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提交资格证明指:交验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资格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
a 法律专业人员是指: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
b 外语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外语等级考试6级以上证书或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
c 财会人员是指: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工作人员。
3. 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1)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具有连续3年以上经营资历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交原件)。
(2) 提交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 每个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最多可与2家境内中介机构签定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 在提交验资证明的同时,需提交具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交原件)。
(2) 验资证明需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出具。
(3)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事项的企业,交验原企业登记注册成立时所具有的验资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5. 企业章程
6. 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7. 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8.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 经营场所是指用于专门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2) 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租凭合同或房产证明。
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的。
(2) 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事项的企业,需交验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材料顺序
1. 目录
2.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身份证明按以下顺序组织:
(1) 个人简历(附两寸正面免冠照片)、拟担任的职务
(2) 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
(3) 无犯罪公证书
(4) 学历证明及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5) 劳动部门认可的用工合同
4. 境外材料
(1) 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合法资格证明
(2) 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5. 验资证明
6. 企业章程
7. 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8. 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9.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增项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二、中介机构的变更
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申请须知》的第二条(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有关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中介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其中,经北京市公安局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新的《经营许可证》。
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中介机构的注销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终止中介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介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终止中介活动业务后,应当在市级报刊声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委托监管的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