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补发、加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军人办理补发的需要出具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和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方可办理。
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补发的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办理补发须提交的手续:
1、我市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1)在遗失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报失证明;
(2)在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凭备案证明到《晨报》登报声明挂失;
(3)提交声明、报失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申请补发;
(4)自备案之日三个月以后受理补发护照申请,5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护照。
2、我市居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1)在遗失地公安机关开具报失证明;
(2)到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3)凭备案证明到《晨报》登报声明挂失;
(4)提交声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失证明及在国外定居、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申请补办。
3、市居民在境外丢失护照,回国后须提交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外文材料要到指定翻译公司翻译。5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