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政策全文

导语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2017年1月起实施《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详情请阅读下文!

京民社救发〔2017〕4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数据,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410元。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7年1月起实施。

  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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