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接收省外院校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团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今后我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入学前已和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委培、定向协议的黑龙江籍毕业生,应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就业;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如原单位解体或撤消的,须经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无具体用人单位的我省委培、定向毕业生,可以自主择业。

二、省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凡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征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直接将报到证开往用人单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请将报到证直接开往生源所在地(师范生到教育局,非师范生到人事局)报到。

三、凡未经我省招生部门批准招收的黑龙江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派回我省就业的,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允许我省籍毕业生跨省就业,只要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非定向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省就业证明。

五、因保管不善遗失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否则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请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发往毕业生报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七、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事宜由学生处负责。

感谢贵单位多年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全昌 电话:0451-82280810

地址:哈尔滨市赣水路12-8号

邮编:150090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06年12月20日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