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学生实习有报酬吗?
2004年4月,北京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基本上使学生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了。
该规定第19条规定,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持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才可以。
该规定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