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抵押权转移登记指南
申请条件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5.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抵押权人为典当企业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审核部门:
登记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同一不动产设定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办理转移登记的,该抵押权的顺位不变;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