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指南

导语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准备材料:

  社区领取填写材料

  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个人申请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6.申请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申领程序: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初审公示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由街道(乡镇)民政科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第三布:审核审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残联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由区民政局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第四布: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第五步:复核停发

  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计发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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