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指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那么,北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谁?补贴标准是什么?申请该生活补贴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
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
3、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办理材料
1.《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办理流程
1、申请: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2、初审及公示: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及时公示:
①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②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参见附件4)。
③公示期为7天。
④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注: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无异议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由街道(乡镇)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区残联进行审核。
3、审核:
区残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残疾人身份、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等信息情况的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街道(乡镇),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核合格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进行审定。
4、审定: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残联,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
5、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6、复核: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办理地点
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
相关提醒: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北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指南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依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细化后进行衔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