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收养规定

  本文说明:

  北京收养规定是怎样的?收养关系成立了,送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被解除吗?本文提供详细信息。

关系成立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关系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北京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