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申请常见问题(四)
导语 北京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再上市交易?
答: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在《办法》出台前已经通过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新政策出台后是不是就作废了?如果不作废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应该有优先轮候的政策?
答:根据《办法》规定,老审核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须按现行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符合现行准入标准,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轮侯,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的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承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四、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身有效?
答: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个人将怎么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查实的骗购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媒体曝光,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如家庭愿意将原住房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全额面积标准配租;如家庭不愿退出原住房,按差额面积配租。
七、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 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40元。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设有低限和高限,其中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远郊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最低和最高限额标准。
八、 租赁住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 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并与房主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起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九、 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后要在多长时间内租到房?
答: 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家庭需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
十、房屋出租人每月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答: 配租家庭和房屋出租人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底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签订合同的下一个月开始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十一、 家庭每月获得政府租房补贴550元,找到月租金为600元的住房,多出来部分房租由谁负担?
答: 按照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十二、如果家庭配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该怎么办?
答: 如果家庭在市场中承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请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家庭可以到市场中另外租赁住房,并到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必重新办理资格审核。原房屋的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十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配租到住房?
答: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摇号活动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按顺序挑选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十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活动是公开的吗?
答: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透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五、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十六、家庭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是否 可以将配租住房借给朋友居住?
答: 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十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十八 、 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 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十九、家庭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 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二十、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