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公告

导语 北京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的函》及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关于同意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做好房屋登记收费工作,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45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京财综[2008]18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权属中心)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费。在一级收费编码101008下增加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编码101008001);房屋权属证书费(收费编码101008002)。

  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编码101008001)。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权属中心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编码101008002)。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函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请权属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持本函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票据,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非税收入项目和使用非税票据手续,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范围的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收费。

  七、权属中心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发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上述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应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第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2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科目编码为103043302),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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