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9号令《中央定价目录》全文内容及具体项目

导语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与现行目录相比,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保留的20项中,以发改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

  《中央定价目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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