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及相关公告

导语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电商“大促”中不得限定退货条件。不然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一起来看看吧。

  【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3日发布,从10月份开始施行,今后如在电商“大促”中,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违反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将会被查处。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外,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及施行时间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