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及需符合的条件

导语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办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有哪些呢?申请调解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施行时间:2015年9月1日起

  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民事纠纷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说明其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行政机关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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