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见义勇为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申报地点
见义勇为的相关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以下是申报见义勇为的详细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3、本人病历材料。(依据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4、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依据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6、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综合报告及残情鉴定表。(依据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流程
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及收费
办理时间:9:00-18:00
办理时限: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办理依据
审批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以下简称《条例》)
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