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及所需材料(四类人群)

导语 北京四类人群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是怎么样的?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本地宝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到本市女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办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基础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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