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导语 为提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