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申请条件及流程
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
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具体范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申请材料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持上述申请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三)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材料。
(四)护理补贴资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计算,通过银行划拨
年审制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审核手续。
补贴停放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一) 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 死亡的;
(三) 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应当停止发放护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户籍迁移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3);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护理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温馨提示
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