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登记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及流程

导语 北京失业登记如何办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本文为您介绍北京失业登记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及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失业人员

  二、受理人:失业人员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

  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㈡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㈢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㈣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㈤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㈦符合㈠至㈥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㈧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㈨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四、登记流程描述

  第一步:失业人员填写《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选择将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明确失业登记地点。如选择转往常住地街道(乡镇),须经常住地社区(村)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将表格填写齐全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将《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交用人单位。

  第二步: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持《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和个人档案,到失业人员所选择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档手续。

  第三步: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接收个人档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将个人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四步:失业人员到所选择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应准备所需的下列材料:

  ㈠ 个人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

  ㈡ 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材料,包括: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㈢属于下列人员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步: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失业人员还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并提供办证或变更信息所需的下列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步:失业人员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需填写《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并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和《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签署个人意见。

  第七步: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向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第八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九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或为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打印变更内容。

  第十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

  六、登记流程示意图

  七、其他提示

  1、失业人员在个人档案转移前,须填写提交《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确认个人档案转移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个人档案转移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社区(村)意见可不填写。

  2、对于自动离职等人员,《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可不经本人签字确认,但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时,用人单位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3、失业人员填写提交《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确认个人档案转移地点即失业登记地点后,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及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失业登记地点(户籍迁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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