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导语 本市公园禁设私人会所、不得乱设“游人止步”牌,2015年1月份起《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出台,禁止利用公园亭、台、楼、阁设不让老百姓自由出入的私人会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公园管理机构:

  为规范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依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及要求,特制发《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12月10日

  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要求,坚持公园公益性发展方向,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会所中的歪风”整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是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公园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是指公园内用于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的建筑物及亭、台、楼、阁、廊、榭等构筑物。

  第三条 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是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要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四条 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第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园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未经批准,禁止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 公园内文物建筑不得出租、出借,应当依法按照原有风貌和格局进行保护。严禁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

  禁止建设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

  第八条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改作经营性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九条 与公园功能相配套的游客服务中心、餐厅、快餐店、茶座、咖啡厅、小卖部、游乐园等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设计方案统一布设,其规模应当与公园定位及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十条 公园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坚持公益性及为大众服务的宗旨,原则上以公园自营为主,确需引进的经营服务项目,经依法批准,并根据财政管理规定,其管理方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第十二条 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的使用应建立专项台帐进行规范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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