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嘱公证地点材料费用及程序

办事说明: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所涉及财产应为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且遗嘱内容所涉及财产的分配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3.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

4.遗嘱草本。

5.立遗嘱人精神诊断证明(北京三甲医院开具。年龄、身体健康情况和文化程度并不是评判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但若因患病而导致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办理遗嘱公证。)

办理流程

1

申请预约

凡符合条件申请人,带好所需材料向公证机构办理预约登记。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所需材料。

2

审查

立遗嘱人在预约登记后,公证人员将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

予以公证

立遗嘱人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公证处将予以办理公证。

办理费用

遗嘱公证费每人每件400元;副本每份10元。

办理时限

1-2小时左右(若遇到立遗嘱人岁数较大,办理遗嘱的时间就会延长)

办理地点

注意事项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