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2014年7月1日起

导语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京残发〔2014〕47号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0元;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超比例奖励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二、用人单位正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且与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申请享受差额部分补贴;与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申请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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