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全文展示

导语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是为了完善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所制定出来的章程,是保护所有北京市内的律师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详细内容如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在北京市注册的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中文名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LA。

  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

  第四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徽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北京律师组成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北京市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北京市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五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旗为白色旗帜,左上方为蓝色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徽,中间为“北京律师”四个蓝色大字。

  第六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当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法接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四)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按照规定对会员实施奖励;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十)指导团体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十一)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二)协调与司法、执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三)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四)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惩戒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十六)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或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授权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北京市注册的律师,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在北京市注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登记可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依法在北京市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设立的分所,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管理。

  第十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信息资料和设施的权利;

  (六) 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其他会员监督、提示或投诉的权利;

  (九)申请救助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恪守职业誓言,执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按照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六)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七)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八)承担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九)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二)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资料和设施的权利;

  (四)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

  (六)请求北京市律师协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七)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个人会员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执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对个人会员的惩戒决定;

  (八)按规定缴纳及代收会费;

  (九)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十)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对为北京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三)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三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个人会员中产生。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律师代表任职期间应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北京市律师协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决策落实、对选举出的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代表大会等职责,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馈工作机制、代表培训及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代表大会或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年会的,应当经理事会会议决定。

  下列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的书面联名提议;

  (二)理事会会议决定;

  (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和监事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机构审查、确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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