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生证明补发换发情形与注意事项

导语 出生证明,又称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出生时间以及出生地点的证明文件。那么出生证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补发或者换发呢?出生证明补发、换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出生证明是记载新生婴儿的性别、体重、身长、父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文书。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出生证明呢?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发出生证明呢?出生证明怎样补发与换发呢?本文将为大家进行阐述。

  出生证明换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书,当其中小孩的姓名改变、父母亲的相关资料、国籍等发生变化时,就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换发出生证明。如果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更,则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补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

  出生证明补发与换发:

  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或者换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证明补发与换发的注意事项:

  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北京出生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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