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而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甚至对其毫无了解。没关系,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阅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全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