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户自采暖燃气补贴暂行办法政策全文

导语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 [2003]2082号)同时废止。

关注今冬北京供暖时间、费用及相关政策请点击进入供暖专题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