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标准

导语 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中规定: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怎样的,请看本文介绍。

根据《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标准依据《关于确定北京市2013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3号)文件执行,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980元

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的规定,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三、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980元。若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四、中心将适时根据北京市基本生活费、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变化情况调整相关数据标准。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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