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母亲为京籍)

导语 北京新生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北京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北京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流程大全。

办理机构
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地址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户籍派出所及宣武、大兴公安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电话 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处科和户籍派出所咨询电话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申报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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