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措施: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3.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应急措施

  不受限车种: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图解: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15]34号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期间,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六)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指令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区教委、高等院校、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

  根据环保、气象部门最新监测预报,12月19日开始,华北地区天气形势趋于稳定,出现区域性空气污染,我市受此影响,天气静稳,冷空气减弱,湿度增大,温度回升,逆温增强,空气质量将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续至12月22日,12月23日凌晨起受冷空气影响,空气质量将逐步好转。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警分级规定,将达到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级别,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经市领导批准,12月18日7时,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指令,自12月19日7时至12月22日24时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本区、本单位分预案,严格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停课,高等院校停止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北京数字学校网络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在空气重污染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及周边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报区教委同意后实施。

  在红色预警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要求,责任到人,各区教委应注意了解所辖区域内中小学周边空气及环境状况,指导学校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第一次红色预警执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再次强调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级各环节收发通知和落实情况要留痕留名,在接收到红色预警指令后,各区教委要督查到校,责任落实到科室、到责任人,做到令行禁止,要确认每所学校将指令要求的原文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和家长。

  二、各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红色预警指令启动后,即刻对学校“停课不停学”特别是各校干部教师坚守岗位、应急值班的情况进行逐校检查,及时处理预案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追究责任。

  三、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党政领导和干部教师要坚守岗位,对家中无看管条件,需送到学校的孩子,在和家长确认无误的基础上,学校要确保妥善安排好到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安排班主任与每一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确认孩子有人监管。

  四、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在校、在园自习和生活,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

  五、各高等院校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本市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指令的紧急通知》关于红色预警指令的有关措施要求,指导学生安排好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减少户外活动。

  六、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的预案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七、各区教委要建立各校每日上报联系制度,红色预警期间,每日下午13时前向市教委基教一处、二处反馈指令传达、预案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各区第二天停课在家学生数和拟送到学校的学生数(统计模板见附件)。

  八、个别具备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可依据情况弹性安排。

  九、各区教委要在发布预警通知中公布本区相关事项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确保服务、管理到位,并及时将联系人及电话报市教委。

  十、各相关处室参照以上要求,落实对分管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指令接收、预案执行、信息反馈等环节的督查检查。

  请各单位、各部门在市教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下载预警指令,及时下达到学校。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向市教委回复指令接收情况(区教委向基教一处、二处反馈,其他类别学校向指令传达处室反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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