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
(侦)查或者证据保存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l、扣留机动车:
(1)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末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
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i己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具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
(8)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9)有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未处理的(适用于特区内);
(1(j)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适用于特区内);
(11)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适用于特区内);
(12)机动车尾气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
的(适用于特区内)
2、扣留非机动车:
(1)对非机动车驾驶入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2)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3)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4)驾驶牌证不全的非机动车的(适用于特区内);
(5)造成交通事故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6)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二、扣留车辆的期限:
l、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管理人3()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2、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告三个月仍然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扣留车辆的取回
违法行为人持强制措施凭证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保险标志、检
验合格标志和{己分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除违法状态后,办理车辆放行条,到停车场取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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