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有什么规范要求

导语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提供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办案机关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不予奖励。

  北京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有什么规范要求?

  规范要求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有明确规定;

  (二)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未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的人员;

  (四)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

  (五)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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