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收回退役军人优待证?

导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出租、出借、出售及转让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境内户籍取消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办理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收回的优待证,统一由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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