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区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导语 经延庆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关于调整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7〕38号)原划定的部分区域范围和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 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保障延庆区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关于调整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7〕38号)原划定的部分区域范围和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

  东向—妫川路庆隆路口至京张路口(不含)、兴阳线京张路口至莲花池路口(不含)以西;南向—兴阳线莲花池至百泉街东口(不含)、百泉街东口至世园会东口(不含)以北;西向—延康路世园会东口至西顺城街东口(不含)、西顺城街东口至下水磨路口(不含)以东;北向—庆园街下水磨路口至庆园街路口(不含)以南、妫水北街庆园街路口至检察院路口(不含)以东、庆隆街检察院路口至庆隆路口(不含)以南相连接围成区域范围内的道路。

  二、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的交通管理措施:

  1.每天早6时至晚9时,禁止本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通行;

  2.每天晚9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本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临时号牌)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

  3.全天禁止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通行;

  4.全天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限区域范围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本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关于调整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7〕38号)中关于机动车的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特此通告。

  ➤相关通告:

  ➊《关于调整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7〕38号)

  ➋《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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