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方式内容及要求

导语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京发改〔2009〕9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京发改〔2009〕9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方式。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经营者参照附件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新设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三、明码标价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联系人:市价监局 刘术威;联系电话:82283933)

  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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